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詮仁
相 對 人 義安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隱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
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
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義安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係在台北市○
○區○○路208之2號4樓,相對人曾隱舜之住所地係在台北
市○○區○○路○段000號2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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