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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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9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9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