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4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坤林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748、1616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宋坤林犯如附表所示之故買贓物罪,共捌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故買贓物係以行為人明知為贓物而有償取得贓物之所有權始足成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644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宋坤林明知 曲鴻春黃枝麟 所交付之水溝蓋為竊來之贓物,仍以名目為Α鐵每公斤新台幣10至11元不等之代價予以收受,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其所犯8罪間,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88年5月11日以87年度訴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89年5月4日以89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上開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9年度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93年6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96年7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前開前科紀錄,應謹慎言行,其已有能力經營資源回收廠,更應注意勿蹈法網,其向曲鴻春及黃枝麟故買本件鐵塊時,對於鐵塊形狀為水溝蓋,應專供鋪設路旁水溝疏通孔之用,若屬報廢品,亦應由公家機關集相當數量後整體標售,被告對於該水溝蓋非曲鴻春及黃枝麟所有而係其二人竊來之贓物應有認識,卻仍以相當對價收購,提供行竊者銷贓管道,助長財產犯罪,增加警方追贓之困難性及財產犯罪之發生率,惟審酌部分贓物業已由被害人具領,及犯後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行為│宣告刑│├──┼────┼───────┼────────┼────────┤│一│100年10│台南市永康區永│以每公斤新台幣11│有期徒刑肆月,如│││月20日│二街424號(弘│元之價格故買│易科罰金,以新臺││││興資源回收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100年10│台南市永康區永│以每公斤新台幣│有期徒刑肆月,如│││月21日│二街424號(弘│10.7元之價格故買│易科罰金,以新臺││││興資源回收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100年10│台南市永康區永│以每公斤新台幣│有期徒刑肆月,如│││月22日│二街424號(弘│10.7元之價格故買│易科罰金,以新臺││││興資源回收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100年10│台南市永康區永│以每公斤新台幣│有期徒刑肆月,如│││月24日│二街424號(弘│10.7元之價格故買│易科罰金,以新臺││││興資源回收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100年10│台南市永康區永│以每公斤新台幣│有期徒刑參月,如│││月25日│二街424號(弘│10.5元之價格故買│易科罰金,以新臺││││興資源回收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100年10│台南市永康區永│以每公斤新台幣│有期徒刑參月,如│││月27日│二街424號(弘│10.5元之價格故買│易科罰金,以新臺││││興資源回收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100年10│台南市永康區永│以每公斤新台幣10│有期徒刑肆月,如│││月29日│二街424號(弘│元之價格故買│易科罰金,以新臺││││興資源回收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100年10│台南市永康區永│以每公斤新台幣10│有期徒刑參月,如│││月31日│二街424號(弘│元之價格故買│易科罰金,以新臺││││興資源回收場)││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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