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31號聲請人 蔡正育 相對人 黃懷瑩
黃千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志雄 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6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黃志雄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300,000元。又第三人黃志雄已於100年10月1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懷瑩、黃千芳,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收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3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20│建│211.39│2分之1│├──┴───┴────┴───┴──┴─┴────┴────┤│所有權人:相對人黃懷瑩、黃千芳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6│台南市六甲區│台南市六│2層樓房│61│69│9.│14│平│加強│7.│平│全││││甲東里裕農街│甲區甲南│加強磚造│.1│.8│24│0.│方│磚造│30│方│││││22巷6弄2之2│段220地││7│5││26│公│││公│││││號│號││││││尺│││尺│部│├──┴─┴──────┴────┴────┴─┴─┴─┴─┴─┴──┴─┴─┴─┤│所有權人:相對人黃懷瑩、黃千芳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