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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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2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林韻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月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其請求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萬9,389元(見本院10
8年度司促字第859號卷第2頁),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3頁),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8萬9,389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7,4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萬6,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曾家貽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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