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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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聲請人 徐永林 即西海岸現撈海鮮店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