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祈賢
李美香 周家盛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合計700萬元,第三項之抵押權擔保債權即為第二項本票500萬元,而第四項分配表剔除金額共513萬4,875元雖與上開第一至第三項訴訟標的不同,但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