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秤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地號全部)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