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賜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五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賜福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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