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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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見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2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55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見錩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1日以108年度易字第83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告訴人另指訴遭被告詐欺取財部分,與被告被訴詐欺取財事實部分,有無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尚應調查,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鈴香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