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A女(住所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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