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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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債權人泳川淨水器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姜明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俊言 即松洋淨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新臺幣10397元之計算式為何?(二)本件如欲請求利息,應載明利率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故請具狀補正之。(三)請提出債務人林俊言(住彰化縣○○市○○○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