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3號上訴人 江義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江東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93,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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