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緝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萬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859號、第7488號)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審理(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被告鄭萬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以其個人名義經向金融機構申領取得之支票均無兌現可能,仍然以其個人名義,培養信用,向金融機構申領取得支票後,販售予他人作為施行詐術之工具,以牟取不法利益,嗣被告販售之人頭支票,經提示後均不獲兌現而跳票,退票金額即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56,559,750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3年2月12日死亡乙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除戶全部)、死亡證明書及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103年6月4日中市0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戶籍資料(除戶全部)、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黃玉琪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