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游珺如 被告 吳昶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昶輝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36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吳昶輝對原告詐欺取財部分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之詐欺行為,致其受有如聲明所示金額之損害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簡芳潔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