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江義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 江東峯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3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00,030元、反訴部分為223,224元,合計623,25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呂麗玉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