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錦燦被告傅憶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傅憶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錦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錦燦因被告傅憶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紙、送達證書4紙、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3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