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2號附民原告 吳宗鴻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 律師附民被告 林裕淳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