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89,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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