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豐原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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