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3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
陳家慶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陳今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