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祥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於開庭前補正下述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返還土地之範圍,係如附圖所示之BCEF等四部分土地,或僅係附圖所示BE等二部分土地?
二、如係請求被告返還附圖所示之BCEF等四部分土地,請儘速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繕本。同時應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4,112元(經查,系爭70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022元,21022x〈594.09+185.96〉=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69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658元,27658x〈797.79+261.21=00000000元〉,BCEF等四部分土地總價合計為00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為新台幣414,072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169960元,尚欠新台幣244112元未繳)。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