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
3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24日第1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8月23日屆滿,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年95月8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