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台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澳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台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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