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52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以該公司所有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提出其所有股東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債務人京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