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秋如 (即 高進雄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
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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