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43號原告 吳豎南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黃懷瑩 律師 陳映羽 律師被告 陳燕萩
鄭紅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5,及同段298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應有部分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5年4月2日所為買賣之債權關係及同年4月2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併請求被告鄭紅桃將系爭房地於105年4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向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核其主張之二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之不動產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69,811元,而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71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按,是系爭房地之之價值應為12,056,581元(計算式:169,811×71=12,056,58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56,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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