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2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涂韻華
被   告  曾奕銘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2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6月26日下午3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8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各筆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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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雄小字第1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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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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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肆萬陸仟壹佰壹拾│95年05月07日起│11﹪│
││肆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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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貳萬捌仟柒佰陸拾│95年04月18日起│15.5﹪│
││捌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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