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877號再抗告人 周德發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一、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