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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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2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范孟賢選任辯護人施一帆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孟賢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8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范孟賢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6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8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唐照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