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債權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庭 上列債權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陳報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已於民國100年5月3日當然解任,請陳報債務人公司之現在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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