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00號原告 方政偉 被告 王紫萱 即 王婷鈴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 律師複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