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76號異議人 葉明輝 相對人贊盟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東 法定代理人 張右忠 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支付命令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擔保金事件」。
原裁定原本、正本案由欄中關於「98年度司聲字第936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司聲字第936號裁定」。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提存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之記載,應更正為「提存法第20條第1、2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