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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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閔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6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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