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金龍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金龍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903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洪耀宗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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