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証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34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27日法授矯司字第1000000227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力進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