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35號

原告 陳建民

被告 陳靖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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