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35號
原告 陳建民
被告 陳靖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35號
原告 陳建民
被告 陳靖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