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調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269號
原  告  蘇茗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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