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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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榮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榮澤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榮澤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避免被告再犯,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羈押在案,並延長羈押1次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4月9日起借提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執再助壬字第4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查,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4月9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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