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治平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治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治平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經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五0八四號判決確定。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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