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更(二)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雄仁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當事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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