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82號
原   告  林純瑜
被   告  陳李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將新臺幣(下同)22,424元誤轉帳至臺北北門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號)為由,據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陳李鏡返還原告該22,424元。惟查,被告陳
李鏡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7
樓」,業據被告具狀 陳明 在卷,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表明1、原裁定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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