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同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0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貳仟 伍佰 元│DC0四三六四0│六個│││公司││││0│月│├─┼─────────┼─────────┼───────────┼────────┼────────┼──┤│2│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貳仟伍佰元│DC0四三六四0│六個│││公司││││一│月│├─┼─────────┼─────────┼───────────┼────────┼────────┼──┤│3│ 陳金耒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伍仟伍佰元│FE0三五九七七│六個││││社松山分社│││三│月│├─┼─────────┼─────────┼───────────┼────────┼────────┼──┤│4│陳金耒│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伍仟伍佰元│FE0三五九七七│七個││││社松山分社│││五│月│├─┼─────────┼─────────┼───────────┼────────┼────────┼──┤│5│陳金耒│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伍仟伍佰元│FE0三五九七七│七個││││社松山分社│││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