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90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萬一千二百五十一元,及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丙○○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駕駛自小客車於國道三號公路一公里八五○公尺處撞及由訴外人 林麗瑛 駕駛原告所有之BMW車號000000汽車,造成車輛多處毀損,被告丙○○之夫即被告乙○○立下切結書表明願將車輛送回原廠修護並賠償全部損失,惟嗣後僅表示願賠償十五萬元,經原告洽詢汎德原廠預估回復原狀之修車費用為六十二萬七千一百五十一元,又該車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仍置於車廠未進行修復,每日需繳交五百元保管費用,此部分為七萬零五百元,又因車輛故障,無法定期受檢,尚須繳納三千六百元罰款,總計七十萬一千二百五十一元屢次催促被告仍拒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行車執照、切結書、修車報價單、通知單各一份、照片十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切結書是原告寫好,才由被告乙○○簽名。
丙、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調閱本件車禍之現場圖及筆錄,並函請台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分別鑑定本件肇事之責任歸屬及原告汽車修理費用。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駕駛自小客車於國道三號公路一公里八五○公尺處肇事撞及由訴外人林麗瑛駕駛原告所有之BMW車號000000汽車,造成車輛毀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照片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調閱車禍之現場圖及筆錄,審核屬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本院將系爭車禍之現場圖及筆錄送請台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肇事責任在於被告丙○○任意變換車道所致,有該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八九北行字第一四五二號函所附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被告丙○○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毀損負全部賠償責任。又本件車輛修理費用經函送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扣除折舊後以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九十一元為合理,亦有該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區汽工(溪)字第0一二八一號函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被告丙○○即應賠償該必要之修理費用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九十一元。另原告主張,該車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仍置於車廠未進行修復,每日需繳交五百元保管費用,此部分為七萬零五百元,又因車輛故障,無法定期受檢,尚須繳納三千六百元罰款,均應由被告丙○○賠償云云。惟查,原告並無法證明有該項保管費用之支出及確屬必要費用,且罰款之支出與被告丙○○之過失行為,並無因果關係。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故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賠償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九十一元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超過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原告雖主張,被告丙○○之夫即被告乙○○於車禍後,立下切結書表明願將車輛送回原廠修護並賠償全部損失,自應就前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但查,該切結書係被告乙○○出具予訴外人林麗瑛,具契約之性質,基於債之關係之相對性,原告非該契約書之當事人,自不得依該契約主張權利。
四、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賠償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九十一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餘超過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