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管轄錯誤,依照首開說明,應將附帶民事訴部分一併諭知管轄錯誤。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