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零點貳公克,驗後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員警於民國93年7月13日13時55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光華東路口,查獲甲○○(前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另行不起訴處分)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2公克,驗後毛重0.1公克),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員警於93年7月13日13時55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光華東路口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包。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94年2月2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2月25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3780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上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安命晶體1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2公克,驗後毛重0.1公克),有上開醫院94年7月19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鳳山刑事第1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