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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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涉犯竊盜等案件,經依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0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先後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2次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分別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回證、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6月14日雄檢博岷94執保字第32號字第35008號函、第41645號函及送達回證等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億芳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