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23號聲請人 蕭國和 代理人 蕭國城 住台北市○○○路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 蕭國顯 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黃子昂 、莊 蕭金謙 、蕭國城係被繼承人蕭國顯之孫、妹、弟,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去世,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云云,並提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為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蕭國和係被繼承人蕭國顯之弟,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去世之事實,聲請人提出死亡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被繼承人仍有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即子輩 蕭偉廉 ,必待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之子輩繼承人均拋棄或喪失繼承權,其始成為繼承人,此觀上開規定自明。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第一順位子輩繼承人蕭偉廉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然第一順序之子輩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蕭偉廉尚未拋棄繼承權,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本件聲請人即非當然繼承人,其遽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爰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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