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抗告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勝平 間因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