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台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羚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洪瑞麟 、 葉逸朋 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02年9月11日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0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436條之32、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佳慧